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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7-09-19 10:41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名  称: 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
内容概述: 项目能源消费种类包括生物质、电力、液化石油气,能源消费量生物质为1779.48吨,电力为365.07万千瓦时,液化石油气为87123千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614.82吨标准煤(当量值),为2316.12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指标为41.45千克标煤/平方米,单位投资综合能耗指标为0.066吨标准煤/万元。

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7-09-19 10:41:58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长发改审批字[2017]33号
 
        项目能源消费种类包括生物质、电力、液化石油气,能源消费量生物质为1779.48吨,电力为365.07万千瓦时,液化石油气为87123千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614.82吨标准煤(当量值),为2316.12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指标为41.45千克标煤/平方米,单位投资综合能耗指标为0.066吨标准煤/万元。
        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中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JT149-2016)。
        2.在后续的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落实节能设计;在项目的实施阶段,严格执行《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T50668-2011),项目中新建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及养员楼等居住建筑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JT137-2015)中所有控制项措施,并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把好材料、工序、验收质量关,确保有关节能设计、节能措施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3. 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加维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6744406-2
许可决定期: 2017/2/13
许可截止期: 2019/2/13
许可机关: 长春市发改委
地方编码: 22011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2/13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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