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审批字[2017]23号
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27050.93吨标准煤,等价值为43351.77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量为8485.60万千瓦时,热力消费量为483561.53吉焦,天然气消费量为10.13万立方米)。
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工作:
1.鉴于本项目的投资管理类别为备案制,在后续工作中可能存在变化及调整,会发生项目综合能源消耗量和消费量的变化。项目所在地政府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及变化情况,项目单位也应及时针对项目变化及调整情况上报所在地政府,以便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能源消耗和消费情况所带来的影响。
2.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模式会对项目的能源消费带来变化和影响。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变化的情况。
3.鉴于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较大,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密切关注项目的新增能源消费量对本地能源供需和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影响。
4.项目建设中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JT149-2016)。
5.在后续的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落实节能设计。
6.在项目的实施阶段,严格执行《节能建筑评价标准》(GB/T50668-2011),项目中办公楼、综合楼、展示中心等建设内容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JT137-2015)中所有控制项措施,并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把好材料、工序、验收质量关,确保有关节能设计、节能措施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7.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8.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完善的项目能源消耗监管机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开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153291765 |
许可决定期: |
2017/1/23 |
许可截止期: |
2019/1/23 |
许可机关: |
长春市发改委 |
地方编码: |
22011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1/23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备注: |
节能审查 |